“旦阳眼镜”vs“丹阳眼镜直通车”涉嫌商标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旦阳眼镜”vs“丹阳眼镜直通车”涉嫌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康师傅”被偷梁换柱成为“康帅傅”,过去,不法商家通过“傍名牌”的方式打开市场,当然构成侵权。但是,如今却有毫不相干的商标持有人,以侵犯商标权对他人进行举报,且看行政机关如何高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丹阳”还是“旦阳”?2021年1月6日,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江苏旦阳眼镜有限公司举报,反映镇江新区大港眼镜直通车眼镜店门头店招、店堂招牌含有“丹阳眼镜直通车”字样,认为该店侵犯了“旦阳”(9类,第25052262号,2018年6月注册)和“旦阳眼镜”(44类,42521460号,2020年8月注册)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过通过比对发现,江苏旦阳眼镜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与镇江新区大港眼镜直通车眼镜店店招在字形、读音、释义、保护范围、使用情况、知名度等方面,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丹阳眼镜”字样与“旦阳”、“旦阳眼镜”相差较大、公众易辨别,不足以造成混淆,2021年1月22日,决定对江苏旦阳眼镜有限公司举报不予立案。
江苏旦阳眼镜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3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两者容易辨别,不足以造成混淆。普通公众不会对“旦阳眼镜”和“丹阳眼镜”产生误认,遂判决驳回旦阳眼镜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能否不经过立案调查直接作出不侵权的判定一直存在争议,不予立案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本案经过二级法院审理和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决定,很好说明对于案情不复杂,争议的商标权清晰,不会造成商标的误认和混淆,行政机关可以不经立案、调查、终结等复杂程序,只需调查判断直接作出侵权与否的认定,是合法有效,得到两级司法机关确认。体现了行政机关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快捷的原则,也体现了高效行政执法的理念,也是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结合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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